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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淶源反殺案”決定不起訴為正當防衛提供新範例
http://www.CRNTT.com   2019-03-05 17:46:18


  3月3日,河北保定市檢察院發布通報,認定保定市淶源縣發生的王磊持凶器翻墻闖入村民王新元家中反被殺一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決定對二人不起訴。也就是說,此前曾引發熱議的淶源“男子告白無果入室行凶被反殺”案,最終以女孩一家三口均不被起訴收場。

  在全國“兩會”召開前夕,保定檢察機關,對公衆關注度極高的防衛性質案件,作出正當防衛認定和相應的無罪不起訴決定,無疑慰藉人心。對公民和司法機關如何區別正當防衛和無過當防衛,也具有很好的示範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於出現了有人重傷或死亡後果的案件,即使防衛因素明顯,也不敢大膽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來保護防衛人,而是經常以防衛過當或者防衛不適時對防衛人作有罪處理,這樣一來,就像最高法院副院長沈德咏所說,正當防衛制度幾成“僵屍法條”。

  近兩年來,山東“辱母案”和昆山“反殺案”,使得正當防衛制度有所激活,但由於此前慣性太大,各地司法機關適用正當防衛依然不够大膽,加上正當防衛法條過於簡略,存在誤讀誤解,保定的這起案件在前一階段作了有罪認定和處理,即是例證。

  事實上,《刑法》第20條用3款分別對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無過當防衛作出了規定。第1款從防衛目的(為了保護法益)、防衛起因(存在不法侵害)、防衛時機(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對象(針對不法侵害人)的限定上,為正當防衛下了定義。這些條件都符合,就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0條第3款規定無過當防衛,即,“對於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保定淶源的這起“反殺案”,所謂被害人王磊因戀愛被拒,多次嚴重騷擾、威脅王新元、趙印芝及其女兒一家,案發當天深夜王磊又手持甩棍和水果刀翻墻入室,對這一家人下手毫不留情,認定為“行凶”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完全沒有問題,是可以進行致死防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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