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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大巴“宰客”,整治為何姗姗來遲
http://www.CRNTT.com   2020-01-14 20:26:56


  13日本欄目就湖南湘鄉長途臥鋪大巴停靠點宰客話題進行了評論。1月12日央視新聞報道湖南湘鄉當地已啓動對長途客運服務點的集中整治行動。同一天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專門印發警示通報,要求各地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堅決遏制此類亂象再次發生,切實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媒體報道,記者曾就此事向當地交通局、市長熱綫等部門和機構反映,相關部門均以“不屬於他們管”“屬地原則”為由,未采取相應措施。好在,公衆期盼的整改和監管終於來了,雖然姗姗來遲,但終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春運歸鄉人內心的“擁堵”。

  從大巴司機堂而皇之去“宰客”服務區前台簽字登記領“信封”,到服務區經營者所言“交警、運管都要打通”,“宰客”大巴與所謂服務區之間無疑早已形成了穩定的利益共同體,他們既試圖蒙蔽道德的譴責,又盤算著如何能逃脫法律的監督。但這兩天陸續開展的整治行動,正應了那句古話——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當他們把黑手伸向群衆時,其實也是在將自己一步步推向違法違規的邊界。

  再看當地監管部門,迅速開展的整改行動說明在這件事情上,他們不僅能管,而且還能高效地管。這似乎與之前記者詢問後得到的回答有些不同。難道“屬地原則”說錯了?

  也不盡然。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和道路運輸條例,對省際客運大巴車的行政管理權的確屬於車籍地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這也意味著,對“宰客”大巴運營者的監管責任最終要由車籍地行業主管部門落實。那問題到底出在了哪兒?筆者以為,歸結起來還是因為形式主義。

  用行業監管的“屬地原則”排斥本應屬於自己的行政執法職能,放任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道路運輸條例中明確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客運班車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綫路、班次行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76條更是明確規定,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可見,車籍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屬地原則”更側重對承運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後的行政處罰,而對於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查處和制止,還得依靠當地行政執法部門。

  最後還想說一點,遏制形式主義其實不難,只要在面對群衆舉報反映時,多一些重視、多一點關注,真正把群衆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終做到心裡無私,但心中有法有責有戒,百姓的回家路自然會多一些溫暖和諧,少一些抱怨戾氣。(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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