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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破解“被偷臉”難題,讓公衆更好享受技術紅利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58:42


  從購物刷臉支付到小區門禁刷臉進入,從輔助案件偵破快速鎖定嫌犯到政務服務刷臉節約辦事時間……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應用場景不斷擴展。然而,身處“刷臉時代”,享受技術給人類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逐步衍生出因人臉信息洩露、濫用而導致的隱私洩露和財產損失,“我的臉,誰做主?”問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討論。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

  的確,人臉信息作為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一段時間以來,從央視2021年“3•15”晚會曝光了多家知名品牌門店利用攝像頭獲取人臉信息,到杭州“人臉識別第一案”宣判,人臉識別成為熱門詞匯,強化人臉信息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事實上,為維護公民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近年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制定工作已全面啓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民法典等法律中,均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明確規定;今年4月23日,《信息安全技術人臉識別數據安全要求》國家標准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年8月中旬,《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將迎來第三次審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民法典施行以來,截至6月30日,各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立案的一審案件192件,審結103件。

  在此背景下,發布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對接宏觀立法與審判實踐,《規定》的出台為強化人臉信息使用監管和保護工作提供了遵循,有利於促進信息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規定》積極回應民生關切,以法律規制濫用人臉信息的行為,體現立法的現實溫度。如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屬於侵權行為,將人臉信息的保護力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強調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信息處理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同意;明確舉證責任倒置,信息處理者要舉證其行為遵循民法典相關條款,不然就要承擔法律後果等等。

  “欲知平直,則必准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以法治方式破解“被偷臉”難題,及時堵住人臉信息濫用漏洞,就能有效規避安全風險,讓公衆更好享受技術紅利。(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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