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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法律邊界 彰顯人格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59:54


  “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7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

  近年來,大到智慧城市建設,小到手機客戶端登錄解鎖,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在國境邊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諸多領域發揮著巨大作用,也出現了因為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洩露導致“被貸款”“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現象,屢屢掀起爭議,引發社會公衆的普遍關注和擔憂。最高法及時制定出台司法解釋,明晰新技術應用的法律邊界,彰顯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體現了以問題為導向、主動回應人民關切、守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為。

  綜觀規定,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突出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告知同意原則。無論是規定明確“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範圍”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還是強調諸如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須依法征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同意,都傳遞了一個鮮明態度: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個人同意是信息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基礎。

  另一個突出原則是自願。比如,有物業單位把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實際上就構成了“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這樣的做法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又如,部分移動應用程序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即便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征得相應同意的,但因為上述做法具有強迫因素,人民法院將同樣不予支持。典型的技術應用場景,生動詮釋了自願原則。

  作為一種智能化管理手段,“刷臉”驗證身份,不但高效,而且精准。同時,人臉信息又屬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其具有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賦予了其天然的敏感性,涉及公民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廣泛權益。圍繞人臉識別技術可以用在哪裡、應該怎麼用,歸根到底是“技術效率至上還是人的權益優先”考量。透過司法解釋明確的上述兩個突出原則,不難看出最高法對這一爭議的清晰立場:技術應用是服務於人的,不能優先或淩駕於人的尊嚴和正當權益之上。正如最高法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發布會上強調:“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張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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