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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規規範人臉識別,司法專業主義守護公民“臉面”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20:01:16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臉識別技術在諸多領域發揮著巨大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被濫用的情況,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央視)最高法發布的這一最新的司法解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從本質上說,這更近乎於是一份技術性、實務指南,用以指導和規範基層法院對涉人臉識別案件具體的審判工作。該“司法解釋”,并沒有涉及到對公民權利、商業機構義務的重新劃分,而是客觀上對於既有法律法條的一次系統梳理。其最核心的聚焦點,就是厘清了“法律適用”以及關於人臉信息作為人格權益這一基本論斷。

  我們知道,一份法律的實際效力,既取決於立法精神、法條表述,也取決於其被援引的頻度以及介入個案時的適用性、可操作性。一個可以預見的局面是,隨著審理人臉識別案件的司法機關有了更明確的參照文件,那麼侵犯人臉信息權益的肇事方,大概率會被嚴格認定、依法懲戒。從本質上說,這是以標准化、確定性的司法審理流程,來強化“侵犯人臉信息權益必被追責”的穩定預期。而以法律“預期”來規束社會活動,這同樣是一份威懾,意義重大。

  應該說,隨著《信息安全技術人臉識別數據安全要求》等新法新規的成型與,落地,隨著類似浙江“人臉識別第一案”的實例變得越來越多,確是需要一份司法解釋來對接宏觀立法與審判實踐。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旗幟鮮明,直接把違法使用人臉識別結束界定為“侵犯自然人人格權益”,這進一步實現了民法典人格權編的在特定場景化下的剛性適用,大大降低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弱化了案件審理的難度,強化了同案同判的邏輯自洽性。換而言之,以往輕視人臉信息權益,或者將人臉信息權益抽象化、虛化、架空化的做法,徹底不可能了。

  最高法這一司法解釋中,很多規定,都極具現實指向,可以說極具實用性。諸如強調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信息處理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同意;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須征得監護人單獨同意等等……這些條款,每個都意有所指,每個都有理有據,每個都必然會對保護公民權益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可以期待的是,最高法的新規正式施行之後,人臉權益被侵犯的現狀必然會大大改善。以司法主義守護公民的“臉面”,這是最值得信賴的保障。(來源:封面新聞 作者:蔣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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