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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淶源反殺案”當事女生父母不起訴
http://www.CRNTT.com   2019-03-05 17:26:02


 
  王新元在房內見王磊持凶器進入院中,即讓小菲報警,并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

  隨後,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

  此時小菲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衝向小菲,小菲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小菲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小菲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小菲脖子,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磊勒著小菲脖子躲閃并將其拉倒在地,小菲掙脫後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擊打王磊,直至其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小菲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小菲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認定】三人行為屬正當防衛 對當事女生父母不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并依據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小菲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采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王磊攜帶凶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小菲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小菲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凶器翻墻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小菲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小菲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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