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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回應淶源反殺案:不起訴利於弘揚正氣
http://www.CRNTT.com   2019-03-05 17:36:34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并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墻進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凶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某報警,并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王某某之母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衝向王某某,王某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衝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某脖子躲閃并將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間,王某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三 王新元、趙印芝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問:認定王新元、趙印芝行為是正當防衛,符合特殊防衛條件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保定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彭少勇: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王磊攜帶凶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凶器翻墻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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