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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回應淶源反殺案:不起訴利於弘揚正氣
http://www.CRNTT.com   2019-03-05 17:36:34


 
  第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為系防衛行為。王磊攜帶刀具、甩棍翻墻進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後刺傷、劃傷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傷趙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應當認定王磊已著手實施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一家三人為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侵害,用鐵鍬、菜刀、木棍反擊王磊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王磊倒地後,王新元、趙印芝繼續刀砍棍擊的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王磊身材高大,年輕力壯,所持凶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雖然被打倒在地,還兩次試圖起身,王新元、趙印芝當時不能確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又繼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與之前的防衛行為有緊密連續性,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現場環境,不能對王新元、趙印芝防衛行為的強度過於苛求。王新元家在村邊,周邊住宅無人居住,案發時已是深夜,院內無燈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墻入宅實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趙印芝受到驚嚇,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們在無法判斷王磊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即刻停止防衛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根據以上理由,淶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四 不起訴有利於弘揚正氣、懲惡揚善

  問:認定王新元、趙印芝正當防衛有什麼重要意義?

  保定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彭少勇:“淶源反殺案”發生後,受到社會輿論和群衆的高度關注。對此案的處理,體現了檢察機關“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回應人民群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突出問題的普遍關切,有利於保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依法的辦案態度,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准,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體現了檢察機關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決心,有利於弘揚正氣,懲惡揚善,釋放正能量,培育良好的社會風尚。(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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