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讓老百姓越來越相信法治的力量”
http://www.CRNTT.com   2019-03-05 17:37:43


 
  第一,王磊攜帶凶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凶器翻墻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三人的行為系防衛行為。王磊攜帶刀具、甩棍翻墻進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後刺傷、劃傷王新元、王某,用甩棍打傷趙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脖子,應當認定王磊已著手實施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一家三人為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侵害,用鐵鍬、菜刀、木棍反擊王磊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王磊倒地後,王新元、趙印芝繼續刀砍棍擊的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王磊身材高大,年輕力壯,所持凶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雖然被打倒在地,還兩次試圖起身,王新元、趙印芝當時不能確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又繼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與之前的防衛行為有緊密連續性,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現場環境,不能對王新元、趙印芝防衛行為的強度過於苛求。王新元家在村邊,周邊住宅無人居住,案發時已是深夜,院內無燈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墻入宅實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趙印芝受到驚嚇,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們在無法判斷王磊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即刻停止防衛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淶源縣檢察院認為,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采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淶源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認為,檢察機關對王新元、趙印芝作出不起訴決定於法有據,這樣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權益,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