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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19:19


 
  問:為什麼說原不起訴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答: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以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晉安區人民檢察院首次對趙宇不起訴,就是依據這一規定作出的。這種不起訴通常稱之為相對不起訴,雖然在結論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仍然認定其有犯罪事實存在,只是因防衛過當,情節輕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經重新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和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後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次對趙宇作出的是無罪的不起訴決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定不起訴。

  問:認定趙宇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答: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趙宇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李華強行踹門進入他人住宅,將鄒某摁在墻上并用手機擊打鄒頭部,其行為屬於“正在對他人的人身進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趙宇在這種情況下,上前制止李華毆打他人,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李華繼續毆打鄒某,其行為具有正當性、防衛性,屬於“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2.趙宇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不應適用這一規定。首先,從防衛行為上看,趙宇在制止李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過程中始終是赤手空拳與李華扭打,其實施的具體行為僅是阻止、拉拽李華致李華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華一腳,雖然造成了李華重傷二級的後果,但是,從趙宇防衛的手段、打擊李華的身體部位、在李華言語威脅下踩一腳等具體情節來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次,從行為目的上看,趙宇在制止李華毆打他人的過程中,與李華發生扭打是一個完整、連續的過程,整個過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李華倒地後仍然用言語威脅,鄒某仍然面臨再次遭李華毆打的現實危險,趙宇在當時環境下踩李華一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必要的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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