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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正當防衛案的法理評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20:07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23時許,李華與鄒某酒後一同乘車到達鄒某位於福州市晉安區岳峰鎮村榕城公寓4樓C118的暫住處。二人在鄒某暫住處發生爭吵,李華被鄒某關在門外,便酒後滋事,用力踢踹鄒某暫住處防盜門,強行進入房間與鄒某發生肢體衝突,引來鄰居圍觀。此時,暫住在該樓5樓C219單元的趙宇,聽到叫喊聲,下樓查看,見李華把鄒某摁在墻上并毆打其頭部。為制止李華的傷害行為,趙宇從背後拉拽李華,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後,李華又要毆打趙宇,并進行言語威脅,趙宇隨即將李華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華腹部踩了一腳。後趙宇拿起房間內的凳子欲砸向李華,被鄒某攔下,隨後趙宇被其女友勸離現場。經法醫鑒定,李華腹部橫結腸破裂,傷情屬於重傷二級。鄒某傷情屬於輕微傷。

二、訴訟過程

  關於本案,2019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月21日,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防衛過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三、評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的正當防衛,根據防衛目的的不同,可以區分為保護本人的正當防衛和保護他人的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正當防衛都屬於保護本人的正當防衛,存在少數保護他人的正當防衛。在保護他人的正當防衛中,又有些屬於保護親屬的正當防衛,只有個別保護與自己完全沒有關系的他人的正當防衛,這種正當防衛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對於這種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案件,司法機關在處理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社會影響,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從趙宇正當防衛案的以上處理來看,公安機關將該案作為普通犯罪案件處理,沒有認定本案具有防衛性質;檢察機關雖然認定本案具有防衛性質,但同時認定趙宇的防衛行為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由此,引申出正當防衛案件處理中的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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