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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正當防衛案的法理評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20:07


 
(一)關於防衛性質的認定

  防衛性質的認定是指在一個案件中,行為人雖然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的重大損害,但造成這種重大損害的行為是否基於正當防衛的需要因而具有防衛性質。根據階層犯罪論,在認定犯罪的時候,首先要進行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在具備構成要件的基礎上,還要進行違法性的判斷。在本案中,趙宇對李華踩踹的行為造成了李華的重傷結果。從刑法理論上分析,李華的踩踹行為雖然是故意的,但對於重傷後果則是過失的。踩踹行為本身還不是故意傷害行為,因而對此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而是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就此而言,公安機關對趙宇的行為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是正確的。因此,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這個階層,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趙宇的行為具備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這是沒有疑問的。但如果要最終認定趙宇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還要進一步進行違法性的判斷。在違法性階層要排除違法阻卻事由,我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兩種違法阻卻事由。如果趙宇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則雖然實施了過失致人重傷行為,但因為正當防衛而不負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屬於防衛過當,仍然應當承擔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只是依照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問題在於,公安機關并沒有認定趙宇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因而直接以趙宇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當然,公安機關是根本就沒有進行是否具有防衛性質的判斷,還是經過判斷認為趙宇的行為不具有正當防衛性質,對此我們不得而知。姑且假定公安機關經過判斷認為趙宇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這裡就涉及是否具有防衛性質的判斷問題,因而應當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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