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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正當防衛案的法理評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20:07


 
  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對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作了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理論將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概括為5個,這就是:(1)防衛目的;(2)防衛起因;(3)防衛客體;(4)防衛時間;(5)防衛限度。在以上5個條件中,第5個條件是區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條件。因此,只要具備前4個條件就應當認定具有防衛性質。在本案中,需要討論的是李華對鄒某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從公安機關認定的案情來看,李華實施了以下行為:(1)酒後滋事;(2)用力踢踹鄒某暫住處防盜門,強行進入房間;(3)毆打鄒某致其輕微傷。這些行為具有侵犯公民權利和擾亂社會秩序的性質。當然,這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是存在疑問的。對於行為人來說,并不是只有對構成犯罪的行為才能進行防衛,我國刑法中的不法侵害并不要求構成犯罪。而且,從邏輯上說,正因為防衛行為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才使不法侵害沒有發展到犯罪程度。因此,對於防衛起因要求達到犯罪程度,這本身就是一種錯誤觀念。更為重要的是,行為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根本就沒有時間即時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因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是具有專業性的一項業務,只能在案件發生以後,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最後才能得出結論。如果要求行為人在實施防衛行為之前,對不法侵害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作出准確判斷,這豈非強人所難?這裡還涉及防衛人的主觀認知問題。就本案而言,趙宇并沒有全程在場,只是在聽到踹門聲和吵鬧聲以後,下樓查看的時候,看到李華正在毆打鄒某,才上前去解救鄒某,因而發生與李華的纏鬥。對於趙宇來說,其行為明顯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而且具有制止李華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否則,趙宇完全可以袖手旁觀充當看客。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趙宇之所以介入本案,是為了制止李華的不法侵害。如果李華就此罷手,則也就不會有此後案情的進一步發展。趙宇將李華拉拽致使李華倒地以後,李華起身轉而對趙宇毆打。此時,趙宇為鄒某解圍,但卻受到李華對本人的不法侵害。趙宇當然沒有束手挨打的義務,因而將李華推倒在地,并朝李華腹部踩了一腳。正是這一腳導致李華腹部橫結腸破裂,由此造成重傷後果。總之,趙宇在本案中的行為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其中,第一階段的行為明顯具有制止李華對鄒某的不法侵害的防衛性質,對此沒有爭議。而第二階段的行為如何認定,則容易產生分歧意見。主要爭議在於:在制止了李華對鄒某的不法侵害以後,趙宇和李華發生扭打,此時不法侵害是否還正在進行?如果從對鄒某的不法侵害而言,因為趙宇的及時制止已經結束。但李華又要對趙宇進行毆打,形成對趙宇的不法侵害,趙宇的行為就轉化為制止李華對其本人的不法侵害,同樣具有防衛性質。因此,對趙宇的行為沒有認定具有防衛性質,這是對本案的定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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