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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正當防衛案的法理評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20:07


 
  正當防衛必須受到一定限度的制約,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是我國刑法的明確規定,即使是對於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行為,也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主要是考慮到正當防衛是采用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傷亡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具有以暴制暴的性質。如果對防衛強度不加以節制,放任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采取極端的防衛手段,顯然違反公正原則。因此,我國刑法規定,除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無過當防衛以外,其他普通防衛行為只能在必要限度範圍內實施,否則就屬於防衛過當。那麼,如何判斷正當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呢?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一定的爭論。一般認為,防衛行為只要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不能認為超過了必要限度。只有實施了明顯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行為,才能認為超過了必要限度。在具體案件中,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是十分複雜的,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客觀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構成防衛過當。在此,立法機關設定的防衛過當條件中,一是強調超過必要限度的明顯性。這裡的明顯就不是一般的超過而是顯著的超過,這種超過是一目了然沒有爭議的。這顯然是一種對防衛人有利的限度規定,對於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更應當從有利於防衛人出發判斷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損害。這裡的重大損害就不是一般損害,而是損害結果顯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對於以上兩個方面,在刑法理論上歸納為行為過當和結果過當,并且只有在兩者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從本案情況下來看,在面對李華毆打的情況下,趙宇將李華拽倒在地并踩其一腳,這個行為本身不能認定是明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因此不存在行為過當。而就該行為造成的重傷結果而言,確實具有一定的嚴重性。在李華沒有明顯要重傷鄒某的情況下,這個重傷結果是超過必要限度的。但這個重傷結果并不是趙宇主觀上故意追求的,而是過失造成的結果。在李華進行不法侵害而受到趙宇防衛的情況下,這一結果屬於李華應當承受的不利後果。綜上,我認為趙宇的行為不構成防衛過當,不應當承擔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立法精神是完全正確的,即使是在見義勇為的正當防衛中,防衛人也應當合理地掌握防衛強度,不能認為只要是見義勇為,就可以任意對不法侵害人實施嚴重的暴力行為造成重大損害結果。這是因為法律不僅要保護防衛人,同時也要在合理的限度內保護不法侵害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法律正義。但在進行防衛限度判斷的時候,還是應當考慮到防衛人遭受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精神上和身體上處於一種緊張的狀態,在慌亂和驚恐的情況下實施防衛,不可能對防衛限度具有理智的把握。因此,對於防衛限度的考察不能將防衛人假定為一個理性人,從事後諸葛亮的意義上對防衛限度進行判斷,這反而是對防衛人的苛求,不是司法正義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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