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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正當防衛案的法理評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20:07


 
(三)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程序

  正當防衛案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判斷的,對於辯護人來說,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是一個辯護理由。在公檢法三機關沒有認定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情況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以將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作為辯護理由。當然,基於刑事辯護的一般原理,辯護人應當對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辯護提出事實和法律根據,并進行論證。在此,主要討論公檢法三機關對正當防衛認定的程序性問題。

  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在完成偵查以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過程中,就涉及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如果公安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公安機關是否有權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而作撤案處理?我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是完全可以的。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以後,只有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因此,公安機關的撤案權雖然是一種程序性權力,但涉及實體性的處分。由此可見,對於公安機關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件,在偵查終結以後,公安機關可以作撤案處理,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在江蘇昆山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中,公安機關在查明案情,偵查終結以後宣告: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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