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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見義勇為 弘揚社會正氣
http://www.CRNTT.com   2019-03-07 15:25:32


  3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重新作出無罪的不起訴決定,依法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至此,這起一段時間以來廣受關注、備受爭議的案件終於得到糾正,趙宇的見義勇為行為徹底得到“正名”,社會各界無不拍手稱快。

  首先,我們要為檢察機關勇於糾錯的精神點贊。今年2月21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社會輿論對此高度關注,一些網民提出質疑。檢察機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采取積極舉措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經審查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防衛過當屬適用法律錯誤,遂依法決定撤銷原不起訴決定,重新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直面問題、知錯就改的做法無疑是值得肯定的。

  檢察機關公開糾正趙宇一案,旗幟鮮明地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從立法的角度鼓勵人們與不法分子作鬥爭,特別是鼓勵路見不平、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對於弘揚社會正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檢察機關前後兩次作出的都是不起訴決定,但其法律評價是大不相同的,第一次是在認定防衛過當的基礎上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也就是認為趙宇的行為涉嫌犯罪,實際上是留有“尾巴”式的處理結論,而第二次是在認定完全屬於正當防衛基礎上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從司法角度對趙宇見義勇為行為的明確表態和支持。

  趙宇案具有典型示範效應。為了防止正當防衛權的濫用,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該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立法上“明顯超過”“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表述可以看出,對防衛過當的認定應當相當審慎,特別是在一些緊急情況不能過於苛求施害行為與防衛行為的相當性,否則就起不到鼓勵見義勇為的作用。為了凸顯懲惡揚善的立法導向,刑法還規定了無限防衛權,即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辦理從刑拘到不捕到移送起訴到不起訴再到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一波三折過程也表明,司法實踐中有時候在如何正確認定正當防衛上還是有難度的。本案得以糾正,除了依據事實、證據和刑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外,也是參照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所明確的相關執法標准,而本案也為以後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標本。

  趙宇案的糾正體現了檢察一體化的制度優勢。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本案就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指導下,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的,可以說是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特色。(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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