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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照”通緝令引熱議,警方發布通緝令有何規範
http://www.CRNTT.com   2019-03-22 16:08:01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網
  警方通緝令竟然使用娃娃照?近日,雲南鎮雄縣公安局發布的一份懸賞通緝公告引發熱議。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長達百人的通緝名單中,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公告信息中,所用照片明顯小於身份證號顯示的年齡。現年17歲的吉慶海、23歲的蘇遠旭、28歲的許仕林和51歲的楊建學,在通緝令上的照片都還是童年時期的“娃娃照”,被網友調侃為“最嫩通緝照”。

  3月20日淩晨,鎮雄縣公安局發布致歉信,稱因無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蘇遠旭、許仕林、吉慶海、楊建學外逃時及近期照片,便在公告中使用了其小時候的照片,現已撤除。鎮雄警方表示,對自身工作的不嚴謹向廣大網友真誠致歉,并將在今後的工作中汲取教訓,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那麼,警方發布通緝令究竟有何規範?照片選擇有何要求?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是否涉嫌侵權?

  澎湃新聞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九節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因此,警方發布通緝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是依法進行的,不構成侵權。

  與此同時,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第十一節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管轄地區的,應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此外,對通緝令的內容和格式,公安部也有詳細的規定。1999年,公安部下發《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的91號文件,首次提出對重大在逃人員實行“A、B級通緝”。依據文件,A級通緝令主要適用於情況緊急、案情重大或突發惡性案件;B級通緝令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

  文件還規定,各省級公安機關向公安部申請發布《公安部通緝令》時,需要提供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體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證號碼,寫明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緝的地域範圍,以及對被通緝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或《呈請刑事拘留報告書》、《拘留證》的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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