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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台丙肝事件:集體問責難觸根源
http://www.CRNTT.com   2019-06-04 23:31:58


 
  互聯網上有人出於本能發問,難道不該有人坐牢嗎?這并不是無稽之問。《刑法》中有“醫療事故罪”這一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在現實中,認定醫療事故罪極易造成爭議。因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主觀方面有重大過失,但在具體案例中,醫務人員到底是不負責還是“經驗不足認知有限”很容易扯皮。在醫患矛盾本就緊張的當下,如果醫務人員追責過嚴,還可能造成輿論的反彈。

  更重要的是,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必須是直接負責治病救人的醫務人員。而這兩起醫院感染事件暴露的更多是管理問題。比如東台市醫政部門的官員事後解釋說,因為人手不足,操作上有時難免出現問題。“人手不足”是實情,按照規定,血液透析中心的每名護士每班負責的患者不得超過5名,實際卻是每人至少負責9台機器。

  護士人少事繁,忙中出錯固然不該,由其承擔全部責任也不公平。人員配置的不合理以及“醫院感染意識淡薄”、“組織措施不力”、“消毒措施執行不規範”等,指向的都是集體責任。但是集體責任很有可能成為一些關鍵崗位人員推卸責任的“利器”。

  大而化之的集體問責,無法觸及問題的根源,難以有效杜絕相似問題的重複發生。比如人手緊缺其實是許多醫院的通病。僅僅指出問題沒有意義,重要的是如何用清晰有力的問責倒逼出解決問題的行動。因此相關調查不必求快,但要求細,用細節還原出醫療事故發生的過程,這樣才能分清每個環節的責任輕重。(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西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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