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整改除了應達到相關規範標准的要求,還應在避免不規範操作的問題上設置相應的阻隔程序,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比較流行的醫療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近年來也被國內一些醫院所采用。東台感染事件後,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可否以此為契機,有計劃地引入這種機制,值得探討。
三是,既是責任事故,存在制度落實不到位、管理不嚴的領導責任等問題,就應依法依紀嚴厲追究。只有加大管理失職、違規操作的成本,才有警示效應可言。
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惟願當地認真整改,徹查根源,堵塞漏洞,嚴肅問責,不要再發生類似惡劣的公共安全事件。(來源:長城網 特約評論員:馬滌明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