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該法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有哪些亮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國家藥監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作出詳細解讀。
亮點一:四個最“新”
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制定,2001年2月首次修訂,其後分別於2013年12月、2015年4月進行兩次修正。這次藥品管理法“大修”,袁傑認為體現出“四個最新”。
第一個最新,是將藥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緊密結合起來。新法明確規定保護和促進公衆健康,在第三條中提出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
第二個最新,是堅持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上市後管理等各個環節,堅持社會共治。
第三個最新,是堅持新發展時期的問題導向。針對藥品管理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社會關切,堅決貫徹“四個最嚴”的原則。
第四個最新,圍繞提高藥品質量,全面系統地對藥品管理制度做出規定。
亮點二:鼓勵創“新”
鼓勵創新是新法中的一大亮點。“新引入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重大好處之一是從制度設計上鼓勵創新。”袁傑說,除生產企業外,有能力創新出新藥品的科研機構,要令其獲得產品上市後的巨大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