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傑解釋,第一,從境外進口藥品,必須要經過批准,這是本法所作出的規定,是一個原則。沒有經過批准的,即使是在國外已經合法上市的藥品,也不能進口。第二,這次對假劣藥的範圍進行修改,按藥品的功效來設計假劣藥的內容,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從假藥裡面拿出來單獨規定,但不等於降低了處罰力度,而是從嚴設定了法律責任。同時,違反規定,構成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品的,仍然按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進行處罰。
她同時表示,藥品管理法中最嚴厲的處罰,包括大幅度提高了罰款的額度,對生產假藥行為的罰款額度由原來的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提高到15倍以上30倍以下,而且規定貨值金額不足10萬的要按10萬算;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處罰到人。
本法還強調了各級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三定方案的職責分工協作。監管部門在查處假藥劣藥違法行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從重處分。也就是說,不作為的要嚴格處置。最後,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售藥綫上綫下相同標准、一體監管
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是大家關心的一個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