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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對個人破產進行立法,契合潮流有深意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0:02


  深圳率先在全國對個人破產進行立法。據媒體報道,6月2日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50萬元是破產清算申請的門檻,并提出限制高消費、從業禁止等規定。免責考察期為三年,還規定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無論個人破產案件還是個人破產事件,都非新鮮事物,公衆早有耳聞。去年2月,最高法有關通知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執行轉破產機制,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及相關配套機制。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更是明確提出,要研究個人破產制度。

  盡管如此,深圳率先在全國對個人破產進行立法仍有較高關注度,人們不僅感受到深圳在改革征程中先行先試的氣質,更對這一立法設計充滿了想象空間。比如,有網友發問,這是“老賴”們的救贖還是狂歡?還有人問,欠債不還是不是可以鬆了口氣?更有人擔心,難道欠債不還,還有法律保護傘?那些認為對個人破產立法是保護“老賴”,顯然是一種誤讀。

  稍加打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有關條款便知,這種立法安排極具時代特色,特別與深圳自身特點息息相關。據報道,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此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使其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從這個角度看,制定個人破產條例,的確是維護有關商事主體的權益。但這種維護不是袒護,而是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求他們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債務責任,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同時,沒有健全的個人破產機制,債務像大山一樣壓在他們身上,他們根本就沒有自生能力,更談不上通過自救來還債。

  企業可破產,個人為何不能破產?商事主體遭遇不可抗的市場風險,如果獲得相應的破產保護,能够實現市場退出和再生,有利無害,或者說利大於弊。故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確能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可謂一舉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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