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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熱情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0:42


  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項基本規則,欠債還錢可謂天經地義。但是,規則之外也有例外。在一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為了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讓誠實的債務人獲得經濟再生,個人破產制度應運而生,為化解個人債務問題提供了一種制度化途徑。

  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根據該意見稿,在深圳居住且參加社保連續滿3年的個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債務人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可以進行破產重整。在我國尚不存在個人破產制度相關法律的當下,深圳個人破產立法可謂走在了全國前列。

  破產法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實施以來,為推動“僵屍企業”有序退出市場、促進“困境企業”再生、優化資源配置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個人破產立法一直付之闕如,導致破產法只能“一條腿走路”。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導致市場經濟中大量“單幹”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一些創業、經營失敗的個人背上巨額債務,間接催生了地下錢莊、高利貸、暴力催收等灰色行業。山窮水盡的債務人可能會選擇當“老賴”或“跑路”,更有甚者會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有助於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能够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產生的社會成本。同時,個人破產制度通過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讓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債務人的剩餘財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利於促使金融機構完善信貸評估和風險防控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當誠實的債務人通過個人奮鬥獲得經濟再生時,受益的將是整個社會。

  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建設已經駛入快車道。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產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明確提出,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當前,有關部門正在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工作,浙江溫州等地也已經開始了個人破產方面的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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