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破產法出台14年後,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建設也將實現破冰。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明確提出“完善經濟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法規,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態息息相關。從1986年我國制定第一部企業破產法到2006年頒布現行的企業破產法,意味著我國市場競爭規則不斷完善,不僅能充分發揮破產程序處置“僵屍企業”,引導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市場前景的企業有序退出市場;也使有營運價值的危困企業重獲新生,實現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與健康發展。
但是,施行14年來,企業破產法一直被法學界戲稱為“半部破產法”,因為企業破產法只涉及企業法人,不涉及個人,在司法實務中已經嚴重影響了法院執行效率。市場主體實際上呈現的是多元化發展,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還存在著大量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的商事主體。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這些個人經營者需要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小微企業衝擊最大,一旦出現企業破產關閉將導致金融風險。另外,隨著消費時代的來臨,需要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個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促進債務人繼續創業創新。
歷史經驗表明,個人破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應當看到,凡是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比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中國香港,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事實上,與14年前相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在中國的財產登記制度、信用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都在逐步完善,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創造了充分的條件。最近,深圳推出國內首個就個人破產征求意見的地方法規,浙江溫州等地也已經開始了個人破產方面的司法實踐。這無疑為個人破產制度在全國的推廣鋪平了道路。
有人擔憂,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保護了惡意逃債行為,讓“老賴”橫行?這其實無需過度質疑,個人破產制度只是將債務人不能清償這種現象從隱性狀態變成顯性狀態,并通過制度為這一問題的解決尋找一個合理的法律渠道。破產法針對的債務免除通常是所謂“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也就是沒有欺詐、違法等惡意行為的債務人。從債權人角度,如果債權人想追債,在沒進入破產程序前,對於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只能用外部的手段查詢,非常困難。但是進入到破產程序以後,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所有財務資料都由管理人接管,在法院的指揮之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如果發現有抽逃資產等現象,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可以追回財產,甚至給予一定懲罰,更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