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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立法正當其時,期待深圳經驗全國推廣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3:13


  近日,深圳在全國率先對個人破產進行立法。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50萬元是破產清算申請的門檻,并提出限制高消費、從業禁止以及免責考察期等規定。

  在個體經商普遍存在和居民財務杠杆率不斷走高的背景之下,以個人破產立法填補法律空缺,已是刻不容緩。

  一方面,近年來,我國以自然人個人名義直接從事商事活動、成為經營性質多元化商事主體的情況非常多見,例如,登記在册的個體工商戶主,以及大量沒有登記的網店店主、微商及自由職業者等自雇主體。世上沒有穩賺不賠的買賣,而對於這些以個人名義從事商事活動的主體而言,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一旦生意失敗或資金鏈斷裂,就要個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不能像企業一樣享受破產保護,這對他們是極不公平的,也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況且,從1996年開始,我國的住戶部門杠杆率一直呈現上升趨勢。2008年至2019年,居民杠杆率從18%左右快速飈升至55.8%,11年間我國住戶部門杠杆率上升37.8個百分點,而美國同類指標從20%左右上升到50%用了40年時間。如果不以個人破產制度及其他政策制度作為保障,等於任由高杠杆率的社會“裸奔”,無論對個人或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是十分不利的。

  另一方面,出台個人破產制度,既有救濟的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肆意貸款的風氣。深圳市人大認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的確,有了破產制度的保護,等於有了兜底政策,不幸者不至於因債務的重壓而走投無路。而無論是潛在借款者或是貸款者,都會更加謹慎,這樣一來,也能有效地減少壞賬。畢竟,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如果不考慮還款能力就隨意借款,還不上了雖然可以申請破產,但生活、消費全都會受到限制,對於個人來講并不好受,如果是有能力還款卻惡意逃債,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受到額外的處罰。而借款者如果不經審核就放貸,一旦非惡意債務人還不上款而申請破產,度過了3年的免責考察期,債務就一筆勾銷。因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會讓雙方都更加謹慎,有利於降低債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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