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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孩趙某”不該深陷窺私與污名的泥沼
http://www.CRNTT.com   2020-12-09 17:15:18


 
  依據法律規定,感染者隱私本也不能隨意被洩露——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也對個人洩露這類信息作出規制。之前也有多起有關人員涉洩露感染者隱私被查處的案例,如“益陽市赫山區衛生局副局長洩露患者隱私被查處”等。

  在此事件中,無論感染者及密接者隱私是誰洩露出去的,相關人員都該為之擔責。對他人信息想洩露就洩露,將趙某推進“口水沼澤”,不能不承擔代價。

  洩露者理應擔責,輿論也不應蓋歪樓。從目前情況看,因趙某私人信息的曝光與流傳,網上很多人聚焦的問題已從疫情防控轉移到個人身上,憑著腦補就將趙某私生活的豐富性跟感染的結果建立起因果關聯,以“咎由自取”的邏輯框架來暗示她被感染是因為她有道德缺陷,卻罔顧病毒傳播路徑的複雜性,也對個人正常生活方式構成污名。這顯然不應該,也是對不幸者的無意識傷害。

  說到底,成都女孩趙某不應該因“疫”得禍,成為被窺私和被污名對象。誰洩露了她的隱私,理應盡早查清;對她私生活的惡意調侃,也該早些消停。(來源:新京報 作者: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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