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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保法來了,學校如何落地
http://www.CRNTT.com   2021-06-03 19:03:01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我補充兩點,第一,未保法對學校保護的理念進行了比較大的重塑,在界定學校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方面更精准和豐滿。所有的調整圍繞學校保護的兩個核心職責——育人和安全保障來展開。就育人而言,學校不僅要進行文化知識教育,還要提供滿足其健康成長需要的其他教育,如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強調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鍛煉的權利,避免加重學業負擔;對保障重點未成年人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行為異常或學習困難的學生的受教育權進行了明確規定。就社會各界關注的校園安全而言,未保法堅持校園安全風險零容忍,從建立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學生欺淩防控和處理機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要求。

  第二,進一步厘清了家校雙方的責任邊界。未保法從正反兩方面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且為防治監護疏忽作了一系列針對性要求。這些義務并不會因學生在家庭還是學校而改變。拿防溺水來說,第十八條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換言之,在防溺水上,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更多的是提醒、教育義務。監護職責的細化,避免了家校合作中因職責不清而引發矛盾。

明確學生欺淩的法律依據,處置校園性侵有新制度

  記者:未保法對學校防治學生欺淩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學校如何強化落實?

  苑寧寧:未保法對學生欺淩的定義與我們的傳統理解存在差異——不強調反複和持續,只要滿足“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網絡等手段”“對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三個條件,都屬於學生欺淩,為實踐中界定和認定學生欺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如何認定學生欺淩提出了一個新要求——通知雙方父母參與認定和處理,換言之,要給予其充分陳述理由的權利;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要及時報告,“什麼是嚴重的欺淩行為”不應做擴大解釋,是不是重傷或死亡才需報告?這不是法律的本意。根據實踐中掌握的情況來看,只要構成輕微傷以上、達到違法程度,雙方父母沒有及時取得和解與諒解,就算嚴重欺淩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學校“應當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淩行為的各種隱患”。學生欺淩一般都有發展的過程,被欺淩方往往有某些特質,學校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建立預防和處置學生欺淩的內部規章,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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