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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迎修訂,遏制大數據殺熟意義大
http://www.CRNTT.com   2021-07-12 17:08:36


 
  相較於《電子商務法》的罰款力度,《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威懾力度相對更大。

  2019年1月正式施行的《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法》對違反這一條款的處罰上限為50萬元罰款。而《規定意見稿》中對違法大數據殺熟的處罰標准完全不同,提出了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的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梁正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表示,對於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的處罰手段是沒收違法所得或處以違法所得的若幹倍的罰款,處以企業上一年度銷售總額的1‰以上5‰以下的罰款比較嚴厲,帶有很強的懲罰性質,對企業的威懾力較大。

  不過,梁正認為,這一處罰條款還有需要進一步明確之處,比如到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是指違法行為開始實施的上一年度還是指監管機構啓動調查時的上一年度;銷售總額是指企業總體銷售額還是指違法行為涉及的業務或產品的銷售額。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則對“停業整頓、吊銷營銷執照”表達了支持。“對於某些平台企業來說,它願意拿出幾億、幾十億去燒錢,他根本不在乎那幾百萬的罰款或者幾千萬的罰款,甚至上億的罰款也不在乎,因為可以再融資。”劉旭稱,“所以對於此類公司,那最好的辦法就是叫停,要麼停業整頓,要麼就徹底讓它退出這個市場。”

  而相較於《反壟斷法》比較冗長的執法周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執法上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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