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與大數據殺熟有關的條款為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應予禁止。“該條款所指向的主題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而此次《規定》將主體擴大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除了《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劉旭還認為,《反壟斷法》執法周期長、舉證難度大,“從價格執法的角度講,現在的這個《規定》,構成要件比較簡潔,執行起來應該會更便利,這是積極的地方。”
大數據殺熟舉證難,法律法規之外還需做些什麼?
法律法規維度,明確了對大數據殺熟的打擊與處罰力度,日常監管維度,也正發力解決大數據殺熟取證難的問題。
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明指出,大數據監管過往的難點在於如何去監管算法。“監管大數據殺熟的行為不是簡單的監控公司,而是要監控這家公司的算法,沒有任何一家互聯網公司會把自己的算法全盤托出,這是監管大數據殺熟的最大難點。”他進一步解釋道,如果真的想監管殺熟行為,就要對各家企業的算法進行監管,讓他們把這些算法公布出來,至少要公布給監管部門,讓監管部門有據可查,這才是大家監管這些互聯網企業的第一步。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人工智能國際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梁正也認為,大數據殺熟比較隱蔽,較難獲取證據,查處起來面臨困難。
梁正建議,可以嘗試以下監管工具:
一,發揮吹哨人的作用。鼓勵同行企業或企業內部員工積極舉報大數據殺熟行為,為監管機構提供綫索和證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