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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酒店預訂價差3倍”,監管幹預短板亟需補上
http://www.CRNTT.com   2021-07-12 17:10:25


  7月1日,帶娃到上海旅游的俞先生,以9559元一晚的價格在某OTA(在綫旅游)平台預訂了上海外灘W酒店客房,辦理入住時才發現,賓客登記表上顯示只需2980元/晚,找酒店和平台退房卻遭遇“踢皮球”。他查詢發現,同一酒店同樣房型在不同平台渠道的預訂價格經常大不一樣,W酒店在A平台跟B平台預訂價格就相差3倍、差價達6000多元。

  “同一個酒店,不同的價格”,不是什麼新聞,多與供需短時的失衡相關,有市場波動的因素,但差價能差得這麼離譜,無疑讓人驚愕。而更值得關注的,這并不只是俞先生個別的不公平遭遇,他的查詢發現,同酒店在不同平台預訂的價格相差3倍,很明顯,這是酒店、代理商及平台聯合挖下“套路營銷”的坑。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現象?理性觀之,恐怕還是酒店、代理商與平台的聯合,具有更強操控市場的能力。首先,平台的介入,表面上消除了信息的障礙,予以消費者更大的便利,但也帶來了信息的不對稱性,這也給看人打發的“差異化”定價創造了隱蔽的空間。如不同平台預定價不同,單一的消費者很難發現,無法比較,進而喪失更有利的選擇權;其次,有了需求更精准的感知能力,不僅預訂查閱量、預訂量即時可知,可以指導平台隨時調整價格,甚至還可以基於大數據精准地殺熟;第三,代理商“居中”聯合,有了行業市場壟斷的可能性,如大量吃進房間,控量預訂,或者祭出低價促銷保本,高價挖坑宰客牟利的策略,個案便是鮮明的典型。

  毫無疑問,利益一體的酒店O2O模式相對於消費者變得更強勢,突破了傳統消費博弈公平的格局。因此,“同酒店預訂價差3倍”,不只是消費欺詐的個案,而是信息數據時代,互聯網介入消費服務,如何維護消費公平的共性課題。

  “同酒店預訂價差3倍”,背後操控市場的手,最終都是表現在定價權上。雖然,價格市場確定,但其前提是市場公平有序,利益各方相互制衡,最終於微觀層面實現公平自洽。萬變不離其宗,規範消費秩序,維護消費公平,將定價權的行使固定在合理有度的區間內,必要的監管幹預不可或缺。(來源:市場星報 作者: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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