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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全國“個人破產”首案 助“誠實而不幸”者實現經濟再生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3:01


圖片來源:深圳特區報
  深圳審結全國“個人破產”首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什麼樣的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破產等於不還錢、等於縱容“老賴”嗎?首案為何誕生在深圳?專家認為,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是個人破產條例的核心,建議法院和政府之間要加強協作,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產欺詐行為“入刑”,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

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表示,“誠實而不幸”是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前提,也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減免債務申請的條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誠實而不幸”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債務人申報財產、債權人申報債權、管理人調查核實、債權人會議審議,按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清償,或者通過免責期考察,經過社會監督,法院才會裁定許可免責,認定其為“誠實而不幸”的人。

  “首案辦理中,我們多次上門調查,一一核實夫妻二人銀行流水、房屋租賃合同、2個小孩學雜費單據等等,確認梁先生皆如實申報財產。”該案管理人負責人、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艶芝表示。

  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未來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產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承諾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將實現債權人本金100%清償,債務人免於償還利息和滯納金。如果梁先生不能嚴格執行重整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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