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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日益凸顯 向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亮劍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49:59


  大到智慧城市建設,小到手機客戶端的登錄解鎖,近年來,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日益凸顯。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向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行為問題亮劍。

對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說不

  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2020年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衆調研報告》顯示,在2萬多名受訪者中,94.07%的受訪者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的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洩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萬明指出,現實中,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多發。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有的賣家在社交平台和網站公開售賣人臉識別視頻、買賣人臉信息等。因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洩露導致“被貸款”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也多有發生。

  針對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為,《規定》第2條明確,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針對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規定》第2條和第4條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為平衡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規定》第5條明確了使用人臉識別的免責情形,包括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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