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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釋擊中痛點,人臉識別領域不可為所欲為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53:19


 
  近年來,我國在規範人臉識別領域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2017年5月,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針對App個人信息安全亂象,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曾於2019年聯合發布《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對未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以及違反必要原則,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等情況作出了清晰明確的定義。2020年10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審議,草案對個人信息範圍作出了清晰界定,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系列規則,明確了知情同意在個人信息保護的不同使用場景中的具體表現。

  正如《規定》所說,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人臉識別領域不可為所欲為,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細致精確,但要讓公民人臉信息得到保護,還需要更全面法律法規的加持。(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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