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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偷臉”侵權,讓“我的臉我做主”不再是空話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55:27


 
  針對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權、“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的綁架、信息勒索,《規定》明確,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必須征得單獨同意。此外,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就構成侵權。

  而且《規定》明確舉證責任倒置,信息處理者要舉證其行為屬於《民法典》第1035條,已經遵循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不然就要承擔法律後果。

  這是通過合理的舉證分配,倒逼商家把人臉用途“講清楚”:有沒有合法使用消費者的臉?把臉用到哪裡去了?有沒有轉賣信息?人臉識別是不是符合必要性原則?

  此外,《規定》為正常人臉識別信息留下的空間,也不是一刀切。比如,為維護公共安全,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但前提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而不是讓商場、賓館“我的地盤,我做主”。《規定》也為新聞報道留下了空間: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人臉信息。

  說到底,此次《規定》再次明確了“臉”屬於公民個人信息,取得人臉必須征得公民的同意,不能綁架,也不能用“霸王條款”逼人同意,否則可能就是違法,而違法就要擔責。(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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