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發布,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
人臉識別自從應用於社會生活之後,相關爭議就從未平息過。比如有小區擅自安裝“刷臉”門禁系統,比如有售樓部為了商業目的,擅自采集儲存人臉信息等等。
由於沒有成熟的法規,此前個別案例的判處難以起到示範作用。如今《規定》為人臉識別應用提供了法律遵循。依法辦事,依法維權,相信以後這一領域內扯皮的事將大大減少。
需要指出的是,《規定》對濫用人臉識別、人臉分析等行為進行了限制,但也強調了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比如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公共安全等場景下使用人臉識別,不承擔民事責任。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個人讓渡部分隱私,這也是學界認同的立場。
整體來說,《規定》對保護人臉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臉識別作為一種新技術,近些年廣泛應用於各種生活場景。很多人認為技術本身是價值中立的,只有人在使用技術時才出現價值問題。
但學者胡泳認為,“技術絕不像表面上看起來那麼中立,因為它是有方向性的,它通過增加選擇或者改變過程而指向某種特定的方向”“技術是其創造者的偏見和目標的反映,技術的使用可以帶來特定的目的。如果我們要在信息時代創造一個更好的社會,每個人都必須認識到這一點”。
限於篇幅,我無法大段去複制胡泳的宏論。狗尾續貂地接一句,如果我們要在信息時代創造一個更好的社會,確實很需要法律的登場,去對偏見和方向做出必要的矯正。(來源:羊城晚報 羊城晚報評論員:林如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