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了,如果用戶同意企業采集自己的人臉信息,是否意味著企業的做法就不存在問題?不可一概而論。《規定》指出,信息處理者以與其他授權捆綁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信息處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也提醒信息處理者別動歪心思,別在人臉信息上打小算盤。
此外,《規定》第十二條指出:“信息處理者違反約定處理自然人的人臉信息,該自然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自然人請求信息處理者承擔違約責任時,請求删除人臉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這一規定給人吃下定心丸,消除了我們的後顧之憂。
維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法律在行動,法院在發力。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故此,在采集和使用上必須慎之又慎,如果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勢必埋下巨大隱患。如今,《規定》已經出台,全社會都有責任全力保護好包括人臉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以更好地塑造并提升公民的安全感。(來源:光明網 作者:王石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