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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裁決:押扁案發回台北地院更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8 02:34:44  


台高院決定,羈押陳水扁的案件,由台北地院裁定。
  中評社台北12月28日電/偵辦扁家弊案的特偵組提出二度羈押陳水扁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經過兩天的閱卷和評議,在再三延後的情況下,終於在28日凌晨1點52分左右,宣布對押扁抗告案的裁定。台灣高院發言人溫耀源指出,合議庭認為台北地院無保釋放扁的原裁定,有違法律正義的原則,予以撤銷,案件處於審理狀態,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 

  特偵組二度提抗告案,原本在昨天晚上8時就應該有結果,但昨晚11時高院發言人溫耀源對外表示,由於卷證過於繁多,合議庭需要多一點時間審閱,最快會在今天凌晨1點公佈結果。但到了1點,台高院以簡訊通知媒體,表示將在凌晨1點40分公佈裁定結果。然而,台高院再延後到1點52分左右才公布。

  溫耀源在記者會上指出,合議庭將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所做的原裁定撤銷,理由非常多。首先,他強調高院認為檢察官依法有抗告權,羈押是為了訴訟程序的順利、保全證據,有沒羈押的事由和必要,是由法院來依職權審酌,只要被告犯行重大、經訊問認定有逃亡之虞等,便可羈押。

  溫耀源又指出,台北地院原裁定認為被告沒有屢傳不到的情形,作為判斷他沒有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但高院合議庭認為不得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合議庭指出,陳水扁涉案嫌疑重大,有逃亡的可能,有羈押必要。原裁定認為陳水扁享有“國安局”所配的護衛,隨扈可隨時注意他,但合議庭認為隨扈僅對被告負有安全之責,並沒有監管或強制、行動的權利。

  台北地院原裁定指扁家海外鉅額財產不是陳水扁的名義所有,就認為陳水扁沒有逃亡之虞,合議庭認為並不妥當。此外,合議庭亦認為,陳水扁仍有貪瀆所得沒有曝光,因此,他有串證、湮滅證據以及影響其他被告和證人的可能性。

  溫耀源指出,台北地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原裁定,合議題認為有違法律正義,甚為不妥,予以撤銷。他指出,羈押案處於審理狀態,基於法律程序,決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作出裁決。

  由於承審陳水扁家族弊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已改為由法官蔡守訓主審,外界認為,陳水扁被收押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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