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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國統一經驗的反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10 00:33:06  


追求統一,東西德終歸一統。
  中評社╱題:從“一德各表”到“一中同表”:德國統一經驗的反思,作者:張亞中(台灣),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

  他山之石:對“一德各表”深入探討

  10月3日,是德國統一20週年的日子。在德國統一20年後的今天,我們可以認真思考一個問題,即德國統一經驗可以為兩岸帶來甚麼樣的經驗與啟發。

  德國問題有非常多的層面可以探討,本文希望從可以為兩岸借鏡相關的地方著手。特別是兩岸目前所熟悉、也無法釐清的“一個中國”與“一中各表”。這個在德國問題上或許可以稱之為“一個德國”、“一德各表”的主張,在德國問題中扮演甚麼樣的角色?東西德又是如何看待這兩個概念,它們在德國統一過程中扮演了甚麼樣的功能,或者可能產生甚麼樣的阻礙?它們有無可能應用在兩岸關係?我們應該如何取長捨短,以為兩岸所用。

  西德在推動統一過程中,有哪些是不變的核心信念?東德又是如何因應西德的政策?在德國問題中也出現過“漢賊不兩立”的政策,也有東德為了在法理上與西德做徹底切割,提出從“一族一國論”到“一族兩國論”,再到“兩族兩國論”的各種論述,並在法理上落實。兩岸可以從這些論述中得到哪些啟示?

  在進入本文以前,先確定三個名詞的定義,一個是戰後成立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本文簡稱西德;一個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本文簡稱東德;第三個,也就是以1937年疆界為基準的德意志帝國,在本文中簡稱德國,也指未來再統一的德國。這個定義並非作者為寫作而方便的創見,而是出現在東西德官方法律或文件的說法,正確名稱為“整個德國”(Gesamtdeutschland)。

  東西德制憲均不忘統一:“一族一國”的共同立場

  1945年二戰結束,德國戰敗,領土被四強佔領,1949年東西德分別制憲,在西德稱之為基本法,在東德通過的是憲法。成立後的東西德均符合國家組成客觀條件,東西方集團分別給予國家承認。東西德在制憲時均是堅持“一族一國”的立場,追求統一是絕對目標。

  西德所以用基本法為名稱,其目的彰顯其僅是過渡性。將首都選在小鎮波昂,也是希望凸顯未來的首都應該在柏林。兩者均為表達西德堅持追求德國統一的決心。

  為追求德國的統一,西德基本法做了幾個關鍵性的規定。首先,在序言中稱“在…各邦之德意志人民自覺其對上帝及人類所負之責任,決心維護其民族與國家之統一”,把統一拉高到與上帝及人類的層次,以表明其追求統一的決心。其次,以“我上述各邦之德意志人民於此並為其他未能參加之德意志人民制定此基本法”的宣示,表明此一根本大法同樣適用於東德與其它地區的德國人,表明西德政府為正朔。最後,以“務望我全體德意志人民依其自由自決完成德國之統一與自由”的表述,宣示統一的方式是經由全體德意志民族的自決民主程序。

  西德所以會強調用民主的程序追求統一的原因,第一、從意識形態上來說,西德視民主為基本價值,必須作為統一的工具;第二、從政治上來說,西德憲法學者日後對於“自決”的解釋,認為只有“民族自決”,而非“人民自決”,即應該是整個德意志民族共同行使自決,用以阻絕東德可以主張的“人民自決”。

  在德國以何種方式進行統一方面,基本法第23條確定的方法為“加入法”。該條稱:“本基本法暫時適用……,德國其他部分加入聯邦時,應適用之”。換言之,西德將當時東德各邦仍視為西德的一部分,只要它們願意加入西德,隨時可以適用。

  在當時,這樣的規定被視為是對東德的輕蔑,1950-80年代間,幾乎很少人會認為這條規定有甚麼意義,沒有想到,1990年德國的統一,卻是用德東各邦加入西德的方式,完成德國的統一。

  為了表示西德就是德國,延續了德國原有的國際法人格,特別在第1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基本法所稱之德意志人,係指具有德意志國籍,或以具有德意志人民血統之難民或被迫驅逐者,或其配偶,後裔之資格准許進入以1937年12月31日為疆界之德意志帝國領土之人”。

  為何以1937年12月31日為基準,因為依據國際法,德意志帝國在該日以後所得到的領土,包括奧地利、屬於捷克的蘇台區、米美爾(Memel)地區均屬無效。這個條文的意義在於,符合這個規定的德國人,只要到了西德,均可以立刻要求給予西德的身分證。所以,東德的人民只要願意拿西德身分證,馬上可以取得。透過這個條文,西德的制憲者很清楚地宣示,西德不是一個新生的國家,因此它不需要創造自己的國籍。這是一個約束西德政府的條文,即不得拒絕“德國人”拿西德身分證。用這個方式來宣示:西德就是德國。看來,目前兩岸都主張自己是中國,可是卻似乎缺少了西德制憲者般的豪情大氣。

  西德的制憲者透過以上幾個法律條文,規範了統一的使命、方式,並以自己為德國承續者自居。西德的邏輯很清楚,它不僅代表德國,它就是德國。

  東德在制憲時,也是以德國的承續者自居,在序言中,也表示是為“德意志人民制定本憲法”。第1條即稱“德國是一個不能被分割的共和國”、“共和國決定所有德意志人民生存與發展之事務”、“僅有一個德意志國籍”,第25條“所有礦產…及所有具經濟價值之自然資源…有關整個德意志人民之利益者,均受共和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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