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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昆明暴恐案女暴徒供述:共砍殺30多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01 10:07:20


  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昨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火車站“3·01”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並當庭裁定,駁回玉山·買買提的上訴,維持一審對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的死刑判決,以及判處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的判決。

  刀砍無辜群眾致40人重傷,4人被民警擊斃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以來,原審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糾集他人形成恐怖組織,指揮該組織成員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在廣東、河南、甘肅等地進行暴力恐怖犯罪準備,並共同策劃在昆明火車站進行暴力恐怖活動。原審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積極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今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雲南省紅河州沙甸被捕,拒不供述其組織成員將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犯罪。

  3月1日晚,該恐怖組織成員帕提古麗·托合提、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在昆明火車站持刀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重傷。因抗拒抓捕,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並抓獲,其餘四人被當場擊斃。

  法院認定被告人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等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玉山·買買提和原審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邀約、糾集他人參加恐怖組織,原審被告人吐爾洪·托合尼亞孜提供資金用於恐怖組織活動,三人在恐怖組織中均起組織、領導作用,並共同策劃了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三人應對恐怖組織及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原審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積極參加恐怖組織,並參與實施殺人行為,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四名原審被告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當依法嚴懲。上訴人玉山·買買提關於沒有實施殺人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上訴理由,均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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