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將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重點地區給予經費支持,對應對處置大規模恐怖事件給予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擔負反恐維穩、值班備勤任務的人員建立健全定期輪崗和輪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在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四十六條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職責或者報告、制止、協助調查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以及在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案件中出庭作證、鑒定、翻譯或者提供其他協助的人員,所支出的費用或者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補償;造成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撫、照顧。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威脅、侮辱、排斥、歧視、打擊報復前款所列人員。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因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造成傷亡或者生活困難的人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助。
第四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提供捐贈、捐助和服務,包括智力、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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