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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1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為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製作、散發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二)製作、下載、存儲、複制、查閱、摘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內容的音頻、視頻、圖片、文字材料或者網絡鏈接地址的;

  (三)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內容的印刷品或者電子產品的;

  (四)設計、製作、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服飾、標誌、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的;

  (五)在公共場所利用服飾、標誌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強制他人穿著、佩戴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

  (六)為他人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物資、運輸服務等便利或者充當向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線路的;

  (七)協助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嫌疑人員進行非法出境入境、走私、偷運夾帶違禁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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