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
(二)組織、強迫、唆使、縱容、引誘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三)利用宗教妨礙、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四)歪曲“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泛化,擴大、異化到社會生活及其他方面的;
(五)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措施,毀損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等國家法定證件及人民幣的;
(六)蓄意炒作或者編造、歪曲社會敏感案(事)件,或者故意造謠,傳播不實信息,破壞社會管理制度實施的。
第五十二條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二)向被查詢、凍結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的;
(三)偽造、隱匿、毀滅相關證據材料,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資金、資產的;
(四)擅自轉移或者解除凍結資金、資產的;
(五)故意推諉、拖延,造成資金、資產轉移的;
(六)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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