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設立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崗位職責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培訓的;
(三)未按規定對重點目標實施巡邏、守衛、檢查、監控等工作的;
(四)未及時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調查、處置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特殊敏感時期、大型活動舉辦期間、突發緊急事件情況下,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和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機制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提升安全防範等級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配備安全保衛力量,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出入口和外圍區域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必要的防爆設備、安檢設備、車輛阻擋裝置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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