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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1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五十八條城市公交、軌道交通、鐵路、民航等營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落實安全防範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對服務對象進行安全檢查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運營場所、站點、線路、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保衛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物防、技防設備、設施的。

  第五十九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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