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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1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第四條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堅持防範為主、懲防結合,先發制敵、保持主動,專群結合、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應當標本兼治、綜合施策,依法打擊、寬嚴相濟,尊重習俗、保障人權。

  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恐怖活動:

  (一)與境內外恐怖活動組織、個人勾連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動組織、個人指使、派遣、資助,實施或者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

  (二)為組建恐怖活動組織、發展成員或者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而組織、糾集他人宣揚、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建立訓練場所或者組織、糾集他人進行體能、技能訓練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為實施恐怖活動、為恐怖活動培訓、招募、輸送人員的;

  (五)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組織、煽動他人偷越國(邊)境的;

  (六)利用手機、互聯網、移動存儲介質或者音頻視頻資料、電子文稿、音像製品、印刷品等,宣揚、傳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傳授恐怖犯罪方法的;

  (七)其他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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