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極端主義是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防範和懲治極端主義活動是反恐怖主義的重要治本之策。
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
第八條自治區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按照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部署,統籌規劃、指揮協調全區反恐怖主義工作;各州市(地)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各縣市(區)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
生產建設兵團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下,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工作,緊急情況應當立即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九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做好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
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
第十條實行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責任制,主要包括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以及領導責任和崗位責任。各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建立任務明確、層級清晰、相互承接、到崗到人的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對於報告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活動情報信息線索,協助防範、制止恐怖活動或者在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因反恐怖主義工作需要,逐級報請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與相鄰國家或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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