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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1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加強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核查反饋等方面的協作配合,提高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行動性、預警性情報信息的發現獲取能力。搜集獲取的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暢通群眾情報信息渠道,依靠群眾做好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報信息線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調查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嫌疑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嫌疑的,應當迅速調查核實。情況緊急需要應急處置的,應當先行處置並立即向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報告情況。處置過程中應當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材料。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嫌疑人員,可以依法採取盤問、檢查、傳喚、提取采集人體生物識別信息、生物樣本等措施。

  公安機關傳喚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嫌疑人員,應當書面傳喚並出示工作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嫌疑,有關單位與個人應當配合。必要時可以邀請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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