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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新疆實施《反恐怖主義法》辦法”1日起施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01 16:49:12


 
  第六章 應對處置

  第三十二條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急預案體系,針對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制定應對處置預案。各有關部門和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報同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指揮體系,設立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三級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公安、武警、軍隊、民兵組織等處置力量和衛生計生、民政、宣傳、電信、互聯網等有關部門協同開展控制、打擊、救援、救助等應對處置工作。

  自治區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在自治區範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州市(地)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

  州市(地)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在州市(地)範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縣市(區)的恐怖事件或者較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

  縣市(區)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在縣市(區)範圍內發生的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沒有反恐怖領導機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行使指揮權。

  下級指揮機構可以提請上級指揮機構對應對處置進行支援或者協調其他指揮機構予以協助,必要時可以提請上級指揮機構接管指揮權。上級指揮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接管下級指揮機構的指揮權。

  第三十四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後,現場公安機關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負責指揮應對處置工作並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報告。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行政負責人。公安機關行政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接替現場指揮員,同時向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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