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建設兩岸命運共同體 探索兩岸統一新模式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5 00:11:24


 
  ——兩岸作為命運共同體,就要對兩岸和平發展的前景既有信心,又有耐心:“兩岸長期存在的政治分歧問題終歸要逐步解決,總不能將這些問題一代一代傳下去。”⑨“兩岸關係中還存在著歷史遺留問題,前進道路上還會遇到各種新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時間,需要耐心。”⑩“世界上的很多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但只要談著就有希望。”⑪

  ——兩岸作為命運共同體,兩岸人民有充分的政治智慧,共同把握自己的命運:“擺脫不合時宜的舊觀念束縛,明確振興中華的共同奮鬥目標。兩岸關係發展是大勢所趨,我們應該據此確定自己的路線圖,繼續往前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堅持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穩步向前,不因遇到困難而停滯,不被任何干擾所困惑,防止和避免出現倒退。”⑫

  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中對“一國兩制”內涵的深刻闡述,啓發我們進一步思考國家統一進程的重大理論問題。

  理論解析:國家主權對內可以分享
       對外只能共享

  國家主權是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權力。對內最高,表現為它是“最後決定權”。對外獨立,說明它是一種在國際社會中的身份權,具有獨立的人格,不依附於他國。

  多個主體對於領土主權的共同擁有和共同行使,在語言表達時,往往採用分享或共享的詞語。故而分享和共享有時經常混用。筆者過去一些文章也未加嚴格區別。為做到理論上的明晰,應當對這兩個概念予以界定。同時,也要明確,權力的“享有”包含了權力的“擁有(歸屬)”和權力的“行使”兩重含義。對權力或主權的分享和共享,可以借用民法中財產“共有”理論的思路。財產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主權或權力的多主體的享有,也可以劃分為分享和共享兩種模式。分享接近於按份共有:分享者可不依賴於其他共有主體單獨行使權力。而共享則接近於共同共有:共享者必須依賴其他共有主體在形成共識、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的基礎上進行協作或配合才能行使權力。主權的分享,意指主權共同擁有,分別行使;主權的共享,則是指主權共同擁有,共同行使。

  對於國家領土主權來說,對內是“最高權力”即“最後決定權”,這是可分的,故可以分享;對內主權作為“最後決定權”最終歸於國家的主權所有者——人民。而它的代表者和行使者則是這個國家的各個中央國家機關以及地方單位的國家機關。在憲法規定的事權、財權劃分的基礎上,中央國家機關之間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之間,完全可以在各自事權和財權的範圍內行使最後決定權,即從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分享國家對內主權。就橫向來說,國家基於憲法將這種對內主權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軍事統帥權、監察權等,分別由不同的機構來行使。如果將這種對內主權分為事權和財權,則通常由行政機構掌握事權,由立法機構掌握財權,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共同行使國家權力。就縱向來說,國家可以按照憲法規定,把“最後決定權”分別授予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來行使。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關實際上就是以權力分工的模式分享著國家權力。

  而國家主權對外是不可分的,不能分享,不能由多個主體分別行使,只能共享,只能由一個代表行使。多個主體共有的國家主權,在對外方面,只能在形成共識、達成一致後,由一個代表(中央政府)來發聲,來代表國家行使對外主權。因為國家的對外主權是這個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身份權、代表權、獨立權,它是不可分割的,故不能分享,只能共享。對外主權共享的方式通常為國家的各個組成部分經選舉或協商一致產生代表機構,由代表機構代表國家所有組成部分對外行使國家主權;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不設立或不產生代表機構,那麽,國家的各個組成部分也可以就國家對外事務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採取共同行動或授權某一方採取各方一致同意的行動,來實現國家對外主權的共享。

  現實觀照:從主權分享與共享理論
       設想台灣的對內自治與對外統一

  如此界定之後,就兩岸關係中的主權享有問題來說,我們可以這樣表達:中國的主權由兩岸人民共有;中國主權在對內方面,目前由兩岸雙方代表兩岸人民分享。兩岸雙方分別對各自實際管轄的地區的內部事務,擁有最後決定權。

  然而,中國的對外主權,即在國際社會的身份權、代表權,目前則是由大陸方面獨享。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單獨代表全中國行使中國的主權,兩岸雙方還尚未在對外方面共享中國的主權。有學者認為兩岸目前已經實現了某種意義上的主權共享,缺乏說服力。⑬台灣方面雖然聲稱自己擁有主權,但目前在聯合國和國際社會並不被承認,今後也不會得到承認。十三億中國人民也決不會允許台灣在國際社會擁有國家主權。兩岸的統一,當然需要解決台灣人民共享中國對外主權的問題。而解決的方式,其實就是建立兩岸在對外事務方面的協商機制,經協商一致後,約定共同組成代表機構或者由其中一方代表中國在國際事務中進行意思表達或者採取行動。這種經兩岸雙方協商一致的對外國家行為,就是中國的行為。如果兩岸雙方化解了政治分歧,建立起這樣一種機制,那麽就可以說兩岸在中國對外主權方面也實現了共享,這也就標志著國家統一的實現。

  這種統一,對台灣地區來說,是“對內自治,對外統一”。對內的這種自治,超過了港澳的高度自治,達到了完全自治。從“一國兩制”的角度來看,就是“對外一國,對內兩制”。台灣方面對其內部事務享有的完全自治權,大陸方面歷來予以確認。“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⑭“我們承認台灣地方政府在對內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⑮如果說,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是“對內高度自治,對外統一”,那麽將來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則是“對內完全自治,對外統一”。結合對內對外總體來看,仍然屬於高度自治範疇。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