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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參“佔”者為“佔”辯護 李柱銘涉利益衝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16 11:01:02


李柱銘(右一)參與違法“佔領”,9.28爆發時與黎智英(右二)等出現。
  中評社香港4月16日電/警方早前起訴9名違法“佔領”行動主謀及核心推動者,分別檢控他們“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身為資深大律師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為部分違法“佔領”搞手擔任辯護律師。中小企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質疑,李柱銘曾參與違法“佔領”,為違法“佔領”搞手辯護有明顯利益衝突之嫌。

  陳曼琪引守則解釋 

  陳曼琪近日接受《HKG報》訪問時指出,無論是大律師或律師,在案件有可能潛在利益衝突時都要避嫌,尤其是律師涉及事件中時,有可能成為該事件證人,又或者因任何原因令自己難以維持專業的獨立性,就須避嫌。

  她解釋,一宗案件中,一個人無論擔任何種角色,主控、辯護律師或證人也好,若牽涉有關案件,都一定要避嫌,因為一切都與自己利益潛在衝突,“假若辯護律師可能涉案,究竟是為客戶還是自己利益出發呢?試問又如何令人相信和信服,該位律師能夠獨立公正地去為他的客戶去爭取最大利益?”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六十條,大律師在以下情況,將可能不可成為律師:在他本人是一方或有重大或重大的利害、利益的事宜。第六十一條更清楚指出,大律師在有理由相信他可能是證人的情況下,不得接受指示。如果從事案件,很明顯,他很可能是一個重大問題的證人,他不應該繼續出庭作為律師。

  網民“Gennie Lane”留言指:“李柱銘有‘佔中’外,還陪話事人‘肥黎伯’ 高調巡視‘佔中’場地,佢點可以做‘佔中’人的代表律師!”“Wing Hang Pang”稱:“佢(李柱銘)應該係被告。”“大勝”揶揄道:“正所謂:神又係李,鬼又係李!” 

  “Mo Hee Shan”則嘆道:“律師熟讀法律,本應教人守法,行事依法。但不幸很多都利用知識謀取暴利,更有顛倒是非,不仁不義,這都是冰山-角。但顛覆政府,顛覆國家,與漢奸何異? 擾亂社會秩序,唯恐天下不亂,知法犯法,玩弄法律,所為何事?心知肚明,縱然無從入罪亦不得善終!”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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